“随着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高校运行经费的筹措渠道将向多元化方向发展,高校通过科技成果转化所形成的资产和收益将成为高校建设与发展的一项重要经费来源。”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校长侯建国代表说,“应从政策上进一步调动其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提高高校的社会服务能力,为建设创新型国家作出更大贡献。”
在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联合发布的《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中要求,凡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国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均须按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社保基金持有。侯建国代表表示,作为技术输出者以无形资产投资参股社会企业,是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一种主要形式,但持股比例往往较低,且合作对象常为非国有资本。如果按照此《办法》将高校成果转化形成的上市公司股权纳入划转范围,那么高校在很多情况下将独自承担国有股权划转义务,持有的大部分甚至全部上市公司股份将被划转。这样对高校是不公平的,也势必对高校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产生重大消极影响。
高校成果转化承担着特定的社会服务功能,形成的收益也将用于公益事业,如学校教学、科研事业的发展及科技成果转化的可持续发展,与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企业有着本质区别。因此,建议修改《办法》的相关条款或作补充规定:高等学校及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由高校全资设立,经营高校的技术成果,收益全部归高校所有)通过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的上市公司股权,将其持有股权按一确定的比例,如10%,纳入上市公司国有股划转范围,由社保基金持有。这样做,高校将一部分股权转让给社保基金,履行了应尽的社会责任,同时还持有相当比例的股权,也进一步调动了其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 |